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财复〔2024〕631号
徐加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的建议》(第0845号),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2016年以来,按照中央改革要求,我市持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健全市对区县转移制度体系,印发《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方案》(渝府办发〔2019〕89号)。总体来看,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三类,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地区间财力水平,保障区县政府日常运转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用于履行市级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
按照财政部要求,为与预算法衔接,中央暂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此,2023年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剔除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后,约占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量的51%;按照同口径计算,城口县为61%,给予了区县更大的自主管理权限。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推动财力下沉,优化财力格局,切实增强区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关于加强转移支付统筹
市财政高度重视转移支付统筹工作,印发《关于开展转移支付统筹试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8号),对转移支付的统筹进行了明确。在统筹范围上,对中央资金,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按规定进行统筹;对涉农资金整合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市级资金,我市适当放宽统筹条件,对预计当年会形成结转的市级财力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可按规定提前统筹。在统筹要求上,区县政府应在优先保障直接兑现到人到户的补助资金,并落实区县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和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行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方面。同时,《通知》明确要求,除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对已统筹的转移支付资金科目列报作出限制,不得制定专项投入的考核指标,也不得因为区县调整支出结构降低对区县工作的考核评价。市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监督部门不再将“专款专用”作为资金管理的限制性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审计等监管部门联动,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政策要求,切实增强区县转移支付统筹能力。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此答复函已经姜国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联 系 人: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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