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栏目>法治财政 > 财政普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日期: 2020-02-04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办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优先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后递交。
   二、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请在信封或者邮件封套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收件人:重庆市财政局法规处。
  三、申请人咨询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23-67575543、67575548。传真:023-67575548。
  四、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正在隔离、治疗,或者因交通受限、中断等受疫情影响的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五、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2月3日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