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栏目>财税惠企政策 >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日期: 2024-08-23
字体: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留、评审优惠政策

(一)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年底。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二)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10%-2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二、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

【享受主体】

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所有企业

【优惠内容】

供应商在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以下材料:

1.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享受条件】

供应商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渝财规〔2022〕4号)

三、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

【享受主体】

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均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纯信用、无抵押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16〕11号)

四、政府采购保函业务

【享受主体】

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企业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以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减少资金成本。保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2)《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3)《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7号)


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渝ICP备19008961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48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39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