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优化会议费管理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印发以来,市级各部门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普遍制定了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加强会议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和内部控制,会议管理新机制已基本建立并有效运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放管服”等文件精神,并综合考虑疫情复产纾困需要,拟参照中央做法,改进和优化我市会议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停止执行《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42号)第十二条中“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宾馆)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等对会议定点场所“星级和房型限制”的有关规定。
三、各部门应当继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会议费制度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完善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认真落实会议定点场所管理要求,有效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定额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