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单位、各高校:
为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级教育收费退付管理工作,结合市级教育教学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
市级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取的普通高中学费、学校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高等学校收费、幼儿园收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考试考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合作办学中取得的分成收入)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市级执收单位教育收费的退付标准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8号)执行。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市级执收单位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的明细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备案,明细表应当列明缴款人名称、教育收费金额、退付金额、抵扣金额、退付原因、退付(抵扣)时间等相关内容(表样见附件)。
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
市级执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收财政和审计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快办理相关收费的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附件: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退付(抵扣)明细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