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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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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每年向有关区县下达了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专项安排并下达了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统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区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配套设施完善、维修维护以及管理等。大部分区县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对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期专项审计监督发现,少数区县存在资金使用滞后、结转结余过大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补助资金年内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中关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中关于“并轨后,国家和我市原政策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规定,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应支出。
  三、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进度,在收到市级下达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在30日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资金。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区县上年度补助资金收支和节余情况,认真填写《公廉租房保障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详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对年底补助资金结余较多,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县,由市财政局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额度。

  请各区县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综合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住保处联系,切实做好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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