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及做好2020年度担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经信及金融工作部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及做好2020年度担保费补贴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19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
2019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总体按照渝财金〔2019〕11号文件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受保中小微企业不属于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2.担保费补贴支持的范围应为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担保业务。
(二)补贴标准
对单户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鉴于疫情影响等原因,资金申报文件可扫描后上传申报系统,纸质申报文件可邮寄至同级财政部门。相关担保费补贴审核、结算等工作根据防疫情况另行通知。
二、做好2020年度担保费补贴工作
根据渝府办发〔2020〕22号文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引导担保机构专注主业,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持续健康运营,现对2020年度担保费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在重庆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3.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4.2020年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以上或新发生小微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额仍可按照渝财金〔2019〕11号规定作为统计基数,但不作为补贴基数);
5.按规定及时在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中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年报等财务信息;
6.按规定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报送月报、半年度及年度信息,并将填报信息报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组织申报时不得临时增加担保业务项目;
7.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等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纳入补贴范围的贷款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2020年新发生的小微企业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担保发生额,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新发生担保额的补贴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个月。担保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报,不重复不遗漏;
2.担保费率不高于1.5%,除担保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3.受保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补贴标准
1.对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担保业务总额70%-80%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的补贴;占比80%-90%的,给予1.2%的补贴;占比90%及以上的,给予1.3%的补贴。
2.对新发生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超过10亿元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资金预算安排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奖补。
3.对单户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文件;
2.2020年1月至12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3.2020年1月至12月受保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2);
4.2020年1月至12月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表(附件3);
5.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情况表(附件4);
6.担保机构出具本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的承诺书(附件5);
7.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8.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9.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融资担保机构可登录重庆市财政局金融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qycw.cq.gov.cn/进行申请表格的填报以及资料上传。上述资料中第2-5项直接在系统中进行填报,申请文件及第6-9项需扫描后上传,其中申请文件需提供纸质文件。
(五)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担保费补贴审核工作,确定补贴金额,并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将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机构、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市级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担保机构;区县级担保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融资担保机构。
(六)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区县财政、经信、金融工作部门按年度一并在申报系统中报送上年度的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担保费补贴资金,准确统计和上报各项基础数据,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准确性负责。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对担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限期退还补贴资金, 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担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相关要求
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督促指导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各融资担保机构要贴近企业需求,主动对接服务,做大支小业务,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服务能力,并按月在市财政局企业信息平台中报送有关业务情况(见附件6),报送情况将作为2020年度贷款担保费补贴的重要依据。2020年度担保费补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
市财政局金融处 赵蔚然、周劲佚
电话:67575260、67575272,邮箱:cqczjzhaoweiran@163.com
市经济信息委融资服务处 肖洪春
电话:63895381,邮箱:2591425514@qq.com
市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宋雨航
电话:67572071,邮箱:cqjrbfyc@sina.com
附件:1.2020年1月至12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20年1月至12月受保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情况表
3.2020年1月至12月担保机构业务情况表
4.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情况表
5.承诺书
6.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月报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