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如何加强对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监管?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别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承接主体发生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接主体、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国有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现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制度及《办法》规定行为的,可责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暂停或者终止其托管、投资管理职责。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体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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