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以来,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限执行。此次,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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