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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怎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欠缴的企业为何从2006年9月30日起补缴?

日期: 2023-04-21 来源:财政部

答:一是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二是区分欠缴情形,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部分企业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需从2006年9月30日算起,是基于政策规定和市场公平。按照政策规定,该时点是相关企业欠缴责任的起算日。为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同意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上报的改革方案。此后,为落实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文件,规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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