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作出哪些财务规范?
答:一是明确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范围。《通知》将可弥补亏损的资本公积金限定为以下两类:“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及“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的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二是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时间、依据等。《通知》明确,“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三是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程序。为保障股东权益,尊重股东自治,明确弥补亏损应当“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为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便于其合理决策,明确“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为增强信息透明性,明确“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其中,上市公司可在弥补亏损后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半年报或年报)中列报该信息。